雲林縣崙背鄉長李永茂涉嫌利用鄉有地供作私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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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檢方搜索並帶回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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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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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令新台幣10萬元交保。李永茂喊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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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是家人棲身看管公物。雲林地檢署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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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區調查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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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李永茂住家及辦公處所等7處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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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回李永茂胞弟等4名關係人、傳訊8名證人到案。檢方調查,李永茂疑似利用鄉有地的「與民有約」辦公室,從民國102年1月至今,提供許姓清潔隊員及胞弟等3人居住,換算租金達新台幣240多萬元不法利益,期間水電及電話費等37萬多元也由鄉公所支付。李永茂對此矢口否認,並表示,因為「與民有約」辦公室堆置許多公物,經常失竊,考慮領有殘障手冊的胞弟及其兒子相依為命,才由2人在倉庫雜物間打地鋪,未料引來官司,不勝唏噓。1050825(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