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學會:讓民眾有權自由選擇收視 降低費用

美國地方電視台有權決定採取必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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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有線電視業者將其頻道列為必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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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取授權費或是以轉載同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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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此協商授權。在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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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荷蘭通過媒體法修訂案將必載規定擴充適用其它數位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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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用戶數超過25萬的數位有線電視、IPTV、直播衛星( DTH)、數位無線電視(DTT)都必須提供基本頻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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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道數至少30個。陳申青說,在大陸,有線電視均由政府經營,相關法規命令中雖沒有必載文字,但在《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中制定「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必須完整地直接接收、傳送中央電視臺和地方電視臺的新聞和其他重要節目」(第十條),也是事實上的必載。針對衛星公會說政府於90年間耗資數十億元,協助無線電視數位化建置,陳申青強調真相是民營無線電視臺,沒有拿政府一毛數位發展補助費用。政府91至96年間於「挑戰2008娛樂計劃」編列約23.6億元預算補助公共電視,購置數位製播設施及建置各地轉播站等設施,並未補助無線電視台。此外,衛星公會說無線電視2012年全面數位化,全國民眾均可經由無線機上盒收看無線數位頻道,真相是根據AGB 公司統計,其樣本戶中只有3分之1家戶可直接收視數位無線電視頻道,也就是全國可能有高達3分之2家庭,仍須透過各地有線電視系統始可收看數位無線節目。衛星公會認為公部門不宜以法律手段、獨厚特定廠商,陳申青回應,全世界的政府,都一定要用較嚴格的法規來規範無線電視,並以法律保障無線電視的播出,以確保人民可以無障礙的收視無線電視。台灣1993年就有法令了,且法令同時兼顧有線及無線電視發展。陳申青強調,無線台當年幫助有線電視成長,無線電視電波頻率是人民擁有的稀有資源,當然要立法保障,讓全民免費無償享用節目,怎麼說是獨厚特定廠商?全世界政府為了其稀有資源有效運用,立法保障規範使用,這是每個國家的文化傳播政策,豈可以「獨厚」的商業用詞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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