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報觀點-台廢止違警罰役 可借鑑

     法治包含兩項要素:一是有良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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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法律普遍得到遵循。確保制度跟上時代腳步、法規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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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權力運行納入法治軌道的必要途徑。一套源自建政之初「肅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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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特定「政治素行不良」者的勞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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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已到改弦易轍的時刻。
     大陸《立法法》頒布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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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只能由法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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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已陷入不合法的窘境。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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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缺乏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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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機關主導,往往容易成為地方政府打擊報復的工具。
     戒嚴時期的台灣《違警罰法》也有類似規定:「因遊蕩或懶惰而有違警行為之習慣者,得送交相當處所,施以矯正或令其學習生活技能。」但時代演進,《違警罰法》、《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檢肅流氓條例》等非由法院對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或與警察主觀對於「流氓」的認定不明確而對人民拘留、罰役的法令,均因違憲而先後廢止。
     台灣步上法治正軌,而原始初衷是有「勞」有「教」的大陸勞教制度能否達到「矯治」之效?如已成冤錯案溫床,不當報復的死角,還不如廢止,以彰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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