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陳姓女子去年1月前往高屏橋下參加超度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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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間見吳姓男子牽來藏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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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見可愛要一起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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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剛走過去蹲下即被咬傷左臉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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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得向飼主索賠56萬餘元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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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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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者並未取得飼主拍照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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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飼主吳男免賠。
現場目擊民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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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吳男跟7、8個人圍在一起聊天,陳女突然過來說「狗很可愛」,如何稱呼牠,還說想跟狗拍照,說完就慢慢蹲到狗的旁邊,在場有人說:「師姊,妳不要跟狗靠這麼近」,話才說完就發生事情。
陳女事後向飼主提起過失傷害告訴,要求56萬餘元醫藥費及精神賠償。
吳男則質疑,對方僅左臉頰遭犬齒擦過、留下2處各約1公分傷口,既無需住院治療及雇請看護,也沒達到無法搭乘其他交通工具就診程度,但看她開出醫藥費包括車資、精神賠償及整型外科費用,林林總總加起來已超過可以負擔範圍。
吳男指出,家人白天因工作關係皆不在家,多次遭偷兒光顧,3年前朋友藏獒生產,決定抓一隻回來養,就是單純顧家;每到下午會帶牠到戶外放風,擔心犬隻可能傷人,一定繫著鍊子。
他無奈地說,當天牽著狗去找朋友聊天,也刻意提醒友人別太靠近,沒想到竟有人看到這麼大的狗還敢靠過去拍照,且臉就對準牠嘴巴位置,會發生這場意外真的已盡最大預防責任。
過失傷害部分,檢察官以不起訴結案,屏東地院法官對於民事賠償則認為,當時飼主已把狗鍊拉到底,做好完善防範動作,一旁還有人勸阻,但陳女仍蹲下欲與藏獒合照導致傷害發生,不是飼主所能預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