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不滿妻子與他人在國家音樂廳停車場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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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妻子賠償精神慰撫金。法院判吳男獲賠新台幣40萬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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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姓男子與陳姓女子於民國86年間結婚。吳男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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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於100年3月間在國家音樂廳地下室停車場與一名陳姓男子都脫光身上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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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處於自小客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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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座椅均向後平置。
吳男說,陳男事後承認通姦且連番道歉,他不堪承受,數日後還腦中風,因此請求妻子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吳男與陳女於100年5月離婚。
台北地院審理發現,吳男因急性腦中風入院治療,距離妻子通姦已相隔47天,難認兩者有因果關係,判陳女給付吳男40萬元;全案可上訴。10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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