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悔意惡性重大僅次扁 陳玉珍遭求最嚴厲刑

     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辦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涉貪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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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今天偵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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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請法院從重量處最嚴厲之刑。
     特偵組上次請法院從重量處最嚴厲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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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於民國97年12月間起訴前總統陳水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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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特偵組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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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犯罪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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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所得為歷來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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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犯後一再攻擊司法,並無悔意。
     特偵組當時認為,陳水扁擔任兩任總統,於就職時依憲法宣誓「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竟知法犯法,實無可逭,因此向法院請求予最嚴厲之制裁。
     陳玉珍被控自88年間起,於長達6年8月的期間內,違背職務包庇賭博電玩業者施永華經營賭博電玩店,並前後多次向施永華收取賄賂,犯罪所得高達新台幣2325萬元。
     特偵組指出,陳玉珍不僅玷辱官箴,敗壞司法風氣,又收賄包庇犯罪期間長達6年8月,橫跨一、二審,貪污所得是歷年來司法官貪瀆案件的最高額,且事後無悔意,飾詞狡辯,惡性重大。
     特偵組考量陳玉珍就職時曾宣示「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等誓言,向法院請求從重量處最嚴厲之刑,並宣告褫奪公權。
     特偵組指出,由於監察院去年通過提案,針對起訴具體求刑問題糾正法務部,所以未對被告具體求刑。但陳玉珍就職時曾宣示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故建請法院從重量處最嚴厲之刑。10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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