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軍公教退休年資兩次最高35年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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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第一次退休與第二次退休年資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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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年資採計最高標準35年規定。三讀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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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退休、資遣或離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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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再任學校教職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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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繳回已領的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其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之任職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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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中國國民黨立委顏寬恒登記發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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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主因在於教育部先前所訂定的施行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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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領退休金的人如果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再次辦理退休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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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年資加起來最多只能採計35年的規定,被司法院釋字第730號解釋認定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宣告將在105年6月17日失效。顏寬恆說,行政部門有限時修法的壓力,為了合憲、合公教一致,讓第二次辦理退休的學校教職員年資兩次合計不得超過35年法制化,實在是不得已,在總統蔡英文宣告1年內將提出年金改革方案的同時,凸顯這次修法多此一舉,因為到時候又要大張旗鼓修法,希望新政府趁著年金改革機會,同時檢視這項限定前後退休年資不得高於35年的規定的合理性與公平性。教育部人事處科長呂易芝表示,修正重點就是,已經辦理退休、資遣、離職等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中華民國85年2月1日後轉任之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再任或轉任學校教職員,與前一次的年資合併計算而且不能超過最高採計年資35年限制。1050524(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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