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馬公市長葉竹林於擔任公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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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尚德行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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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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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昨天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和仉桂美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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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葉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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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監察院今天公布此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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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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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8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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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明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彈劾案文指出,葉竹林自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市長迄今,但從就職當天至104年4月16日兼任尚德行負責人,至104年4月17日才申請歇業,兼職期間3個月又23天。監委調查發現,尚德行是核定免用統一發票查定課徵且適用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之小規模營業人,故不須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提供之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資料,尚德行103年12月至104年4月均有查定銷售額。監委指出,葉竹林自94年至103年間,有4個年度漏報尚德行的營利所得而被國稅局要求補稅,另6個年度有申報尚德行的營利所得,葉竹林稱「已遺忘該行仍續存在」,實難令人信服。葉竹林向監委辯稱,是議會的人幫忙報稅,他被國稅局通知要補稅,就馬上去補稅了,補繳稅的金額沒有很多,所以沒有去注意。但監委認為即使由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就其申報資料仍應詳加檢視;且尚德行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葉竹林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他多年來並未向稽徵機關提出異議。1050318(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