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催生更多「李安」、「吳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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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視為支援文創產業重大法案的《有限合夥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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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獲立院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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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具創意或技術的「金頭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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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與單純出資的「金主」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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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較一般公司更具彈性的有限合夥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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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最快立法院本會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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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訂定免課營所稅優惠等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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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電影與舞台劇等文創、數位內容產業,將是受惠者。經濟部官員指出,因應新法通過,未來將有行政人員訓練、電腦管理調整、訂定子法等配套措施,如產創條例修正案,對數位內容與文創產業的營所稅可全部扣抵,預計明年元月實施。但經濟部鄧振中指出,對租稅減免部分,財政部有些意見,有待工業局持續溝通。經濟部官員認為,若無租稅優惠,對鼓勵新設有限合夥組織誘因不大。 為鼓勵創投業挹注資金,扶植科技等新創事業,且發展電影、舞台劇文創事業,師法英、美、新加坡等國家立法精神,催生《有限合夥法》,吸引國外資金來台投資,健全創新創意環境。目前國內有6種商業型態,包括《商業登記法》的獨資與合夥,《公司法》的有限、無限、兩合、股份有限公司。這項法案重點,經濟部說,有限合夥,是由1名以上普通合夥人,以及1名以上出資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採投資者與經營者分離,是由提供創意或技術者,擔任普通合夥人,且是實際經營業務者,對有限合夥的債務負無限責任;提供資金者(金主),為有限合夥人,並未實際參與經營,僅就出資額負有限責任。例如:未來類似李安等創意者,可用名聲、技術或創意作價,且找創投擔任金主,且雙方契約約定,當一部電影拍完,合夥關係就結束,且可分配票房收入,不必按《公司法》須舉行股東會;對每年盈餘分派不限1次,更具有彈性,對經營者而言,具有激勵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