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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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是台北市忠孝西路的整形外科診所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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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她在未到診所看診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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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在2012年4月、6月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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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趙姓護士以電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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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為2名病患進行電射除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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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名病患將過程以手機偷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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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衛生局檢舉。歷審都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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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明知趙未取得醫師資格,仍讓其為病患執行醫療業務,已觸犯醫師法,但考量2人素行不錯,經此偵審程序判處罪刑後,當知所警惕,因此宣告緩刑4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