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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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再發生重罪被告棄保潛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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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傷害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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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正修法增訂「防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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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建議修法增訂被告有宣判時到庭義務;判處3年以上徒刑時法院應當庭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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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預防逃亡;若裁定保釋可附加定期報到、禁止處分財產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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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違反法院命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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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考慮另科以刑責等。法務部指出,近年來不斷發生法院判決有罪之被告棄保潛逃事件,嚴重傷害司法公信,各界多指摘係相關機關未盡防逃職責所致,但所謂防逃機制不具強制力、不能拘束被告自由,只能目視觀察、跟蹤尾隨,被告只要進入人潮眾多之公共場所,輕易即能躲藏逃匿,為此,司法警察機關卻須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資源,不但不能達成防逃目的,還嚴重排擠司法警察機關原有打擊犯罪,維護治安之業務,顯然是高成本低效益之作法。真正問題癥結,係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有所不足,例如規定宣判時被告不需到場,導致宣示判決淪為一可有可無之程序,宣判時被告既然可以不到,法官縱然判處重刑,也無法立即對該遭重判之被告羈押,就被告而言,宣判時可憑自己喜好決定是否到庭,一旦得知判處重刑時,自然心生逃亡企圖,也因行動自由,可以從容策劃逃亡。法務部早於2005年間即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建構妥適有效之防逃機制,例如參考德、日、美等立法例,均明定被告到庭聽判是其權利,也是義務,同時規定一旦法院宣告重刑時,此時因被告逃亡風險增高,法院應接續審酌是否當庭羈押,可惜始終未獲重視。法務部今年3、4月舉辦座談會、研討會時,提出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被告有宣判時到庭義務;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時法院應當庭羈押,以預防逃亡;若裁定保釋應視情形附加多樣化替代處分(例如定期報到、禁止處分財產等),若違反法院命令時,可考慮另科以刑責等。此修法不但與德、日、美等先進法治國家立法例相同,亦能真正解決被告逃匿之問題,獲與會專家、學者支持。最後要強調的是,經判處重刑的被告(例如井天博判11年6月、李周全判8年、前年發生的台北市夜店殺警案共同被告等人經判8年至13年),表示法院已認定其犯罪情節重大,卻仍得保釋在外,行動自由,可逛街、看電影、喝下午茶,與未經起訴、判刑之人毫無差別,這豈是符合國民情感的司法制度?當此類被告逃匿事件接連不斷發生時,顯然已經不是個案問題,而是制度結構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應儘速修正刑事訴訟法,阻絕被告逃亡潮,法務部再次呼籲各界儘速就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著手修法。(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