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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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櫻花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櫻花牌產品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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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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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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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台幣120萬元罰緩。公平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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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櫻花公司透過區域總經銷商及其旗下經銷商所屬通路販售櫻花牌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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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將商品賣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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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承擔由各級經銷商自負。公平會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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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櫻花公司與各區總經銷商簽有「總經銷契約書」,經公平會調查,104年及105年的合約內容,均訂有限制轉售價格的約定與處罰規定,且櫻花公司及各區總經銷商受調查時均表示有討論協議訂定經銷價格。另外,公平會抽查遭網路平台下架的網路賣家,不乏有經銷商因價格低於櫻花公司與總經銷商協議的價格而遭檢舉並被下架,即櫻花公司於 104年1月1日起,有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的情況。1051005(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