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大學生向學妹求歡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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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害後再以機車自台南載運到高雄焚屍,
絲攻鑽頭
,一審判無期徒刑。高雄高分院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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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維持原審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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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無期徒刑。高雄檢警查出被害人和陳姓友人於民國104年3月到台南遊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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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到黃男的住所同住,後來陳姓友人先行離去,黃男趁學妹熟睡時意圖性侵不成,將學妹掐住頸部致死,再將屍體載到高雄柴山焚屍,被登山客發現報警逮捕。高雄警方將全案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檢方偵結依殺人罪嫌起訴,並求處死刑。高雄地方法院審結,認為黃男犯後深表悔意,尚有教化後再融入社會的可能,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結,維持原審刑度,判處黃男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1051201(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