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凸顯法令漏洞 學者:不快修改恐「隨人顧性命」

日商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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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惡性違約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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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損失不貲。圖為樂陞董事長許金龍。(本報系資料照片)

日商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案以違約交割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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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不貲的投資人將怒火指向主管機關、3位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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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中信銀。學者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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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提告獨董及中信銀不一定告得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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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現行法令並未規定兩者應保證公開收購方一定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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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金管會盡速修補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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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隨人顧性命」,恐造成劣幣驅逐良幣。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權管理辦法」第14條之一規定,樂陞在收到公開收購申請後,應由3位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議委員會,審議收購條件的公平性、合理性。經委請律師及會計師事務所針對收購價格、條件、相關程序等出具專業性意見,樂陞審議委員會提出收購條件合理的建議。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副理事長、交大財管所教授的葉銀華表示,現行法令並未規定審議委員會必須保證公開收購方一定要履約,因此最後仍由股東自行決定是否參與應賣,要苛責樂陞案中的3位獨董「太超過了」。而中華金融人員暨投資人協會提告3位獨董涉背信罪,他也認為不一定告得成。另一個外界究責對象中信銀部分,葉銀華指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權管理辦法」第15條中,並未規定受委託辦理股務業務機構必須保證公開收購方一定履約,因此中信銀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他反問,如果必須履約保證,好券商會想冒風險承攬業務?最後一定是「隨人顧性命」。葉銀華說,投資人在市場買賣上市櫃公司股票,如果發生違約交割,並足以影響市場秩序,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罰則很重;反觀公開收購相關法規卻無毀約懲罰,建議金管會盡速修補漏洞,以達成嚇阻效果,避免類似慘案再次發生。(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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