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姓男子被控九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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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性侵同居人的女兒卅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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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後以證據不足判他無罪確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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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不滿審理期間遭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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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刑事補償。司法院刑事補償庭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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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男被收押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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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補償新台幣七萬五千元確定。
四十二歲的潘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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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從事吊磚、吊砂等臨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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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前因另起性侵案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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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年七月出獄後,與少女母親同居。九十七年八月,父母離異分居的少女,因負氣離家到父親家同住,她告知父親長期被潘性侵一事,經向警方報案,才爆發這件性侵疑雲。
少女指稱,她從九十三年就讀國小四年級起,與母親一起和潘同住,潘男利用母親外出時,對她伸魔爪摸胸,強脫她褲子猥褻,她曾跟母親反應,卻遭冷漠以對。晚上睡覺時,潘男甚至會當著她母親面前,趁機性侵少女,母親有看到,也沒有制止。
潘男則辯稱,自己因有性侵前科,為避免無端惹爭議,從未與少女獨處,跟她沒有任何互動關係。少女愛說謊、素行不佳,在國中時期就亂交男朋友,且這件性侵案完全是少女父親引導所做的不實陳述,並非事實。
潘涉及的性侵案,檢方依少女的指控逕行起訴,但在法院審理中,指出檢方多項不可思議的缺失。潘被控從九十三年九月起,性侵同居人女兒,但他當時因案入監,在監獄中如何犯案。
此外,在沒有檢體樣本及其他證據下,檢方就草率結案,也無法提出其他積極補強的證據,去年五月高院認定少女指控的內容與時間,多與事實不符,且背離經驗法,維持一審判決,將潘男判無罪定讞。
由於潘在一審獲判無罪,檢提上訴,高院最後一次審理庭,他因未到庭被發布通緝,遭拘提到案後收押廿五日,他在無罪確定後,聲請刑事補償。司法院刑事補償庭認為,潘沒有主動告知正確居所地,致無法收到開庭通知,應負過失責任,因此僅裁准每日最低補償金三千元,共七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