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機場飛航高度限建區(管制區)範圍內之田地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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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所稱「依法限制建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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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予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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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如其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一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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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該規定減免地價稅。該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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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85年2月6日之台(85)內地字第8576042號函略以:「機場飛航管制規定僅係建築物高度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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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仍屬可建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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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不宜認定屬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依法限制建築』土地,惟其稅捐宜依『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第九點第五款規定辦理減免,以維民眾權益。」該部同意內政部上開意見。(工商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