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居住正義和都市更新爭議的「文林苑都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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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戶王家以台北市政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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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撤銷拆除處分、原地重建房屋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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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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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巿府依都更條例36條及注意事項等所為拆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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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違憲、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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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王家敗訴。
到庭聆判的王家委任律師翁國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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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案對不同意戶財產權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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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深遠,對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遺憾,將提出上訴。
已成為台灣都更爭議指標的文林苑案,起因於士林王家不同意所擁有的2塊土地和建物,被包含在北市府核定的都更權利變換計畫範圍內,交由樂揚建設實施興建住宅大樓。
而王家所提起的首件護家行政訴訟,在前年被判敗訴確定。
樂揚建設後依都更條例36條申請市府代為強制拆除王家2戶建物,北市府去年3月28日進行強制拆除。
王家在社運團體的聲援下,於自家土地上搭建組合屋並提起「撤銷拆除處分」的行政訴訟,請求北市府撤銷原拆除處分、原地重建房屋,及確認原處分違法。
在訴訟進行中,王家先前為護家打的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大法官會議今年4月為文林苑等4個案做出釋字709號解釋,認為都更條例中,屋主、地主1/10同意的門檻過低,未確實保障人民權益已經違憲,要求一年內檢討修正。
該案也因此一度合意停止訴訟,雙方前後經6次協商,王家僅願接受將房屋劃出都更範圍可行性低的方案,導致協商無法成立。
訴訟回復審理後,合議庭認為參照709號解釋,該案適用的都更條例第36條並未違憲,沒有停止訴訟聲請司法解釋必要,也未侵害原告王家的財產權、居住遷徒權及違反兩公約。
北市府對「是否拆除」王家沒有裁量權,僅對如何拆除、或何時拆除有裁量權。
法院還認定,拆除處分屬地方自治事項,王家指北市府不遵從內政部建議,原處分違法等語,皆未採信。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因此認定,北市府依據都更條例第36條、注意事項、補充規定所為的拆除處分,並未違法,判決代表王家提出訴訟的王廣樹三人敗訴。本案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新聞刊A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