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國勇:殺幼童不得假釋才有實質意義

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徐國勇今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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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本來就可以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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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訂殺幼童者死刑或無期徒刑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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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是規定殺幼童者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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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有實質意義。4歲女童昨天上午和母親到西湖捷運站準備和爺爺等家人前往吃中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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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著兒童腳踏車的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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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然被一名男子從後方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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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直接持菜刀往女童後頸部猛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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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女童身首異處,當場死亡。包括中國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徐志榮等人都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王育敏希望,故意殺害12歲以下孩童者,原則上應處死刑,只有少數因貧困、久病等造成的殺子孫案,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徐國勇上午受訪時表示,這樣的修法沒有意義,原本殺人罪就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根據現行條文,情形嚴重就可以判死刑、無期徒刑,反而是不得假釋,才有實質意義,或是犯部分罪,可以判到100、200年,即使假釋也要至少關50年,等於是關到死,這樣社會或許就不會有對立與爭議。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說,民眾對女童被殺案都非常悲痛與憤怒,但是對於幾年內發生多起隨機殺人事件,不是單一法律就可以解決,面對問題應該一起來檢討社區、家庭結構、學校教育、精神狀態、或經濟有問題的人,社會是不是夠關心。她說,以國際社會的恐怖攻擊等問題來看,以暴制暴並不能解決問題,只有愛和擁抱、社會共同關懷,才能解決問題。民進黨立委顧立雄說,現行法律本來殺人者就可以處死刑,對於殺害幼童處死刑、無期徒刑,要聽聽看各界意見,有沒有必要特別去訂,目前還沒有定見。他說,支持或反對廢死,除了情緒宣洩外,也要想想如何讓社會更安全,讓被害人更受到保護。1050329(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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