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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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咒罵陸配為「426」、「賤人」的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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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法院判處公然侮辱罪。雖然只是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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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大家捫心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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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的咒罵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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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庶民生活中是否早已十分普遍?有人認為「說者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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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者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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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說者完全不顧聽者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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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無心」其實也就顯示了不尊重與輕蔑。回想起去年地方選舉期間,媒體與網路上,不同陣營之間的攻訐,往往包含了對特定群體的集體羞辱與醜化,甚至出現拿性別、身材、性傾向來謾罵恥笑。實在令人對更「高層次」的總統選舉,無法放心。尤其近年來網路上的政治爭論,經常超越了對「候選人」或「政黨」本身的攻擊,而延伸到羞辱所有「對方支持者」。這不僅是「不文明」,甚至可說是根本否定民主制度─只要是我不喜歡的那一邊,就都是一堆白癡選民!這些針對特定群體展現敵意、貶抑、羞辱的言語,很難期待「言論自由市場」自行調整。事實上,許多危害會在這些爭執中愈來愈擴大。它往往造成嚴重社會衝突,破壞社會穩定。各種群體的對立,以及其導致的政治緊張關係,就是如此造成的。現在在台灣,把政治立場的對立「本質化」、「妖魔化」,相互醜化,司空見慣。結果就是許多人充滿怨懟與憤恨,我們再也難以自稱台灣人都能合作、團結,是一個共同體。有人稱之為「民主內戰」,雖然怵目驚心,但也離事實不遠。民主選舉與網路傳播,未必能化解仇恨言論的危害,甚至可能推波助瀾。世界各地的極端政客這些年來得票率頗有進展。而許多傳播實證研究也顯示,網路上的言論比傳統媒體更容易傾向極端與對立。原因很複雜,包括:網路模糊了公私界線,使得以往只敢私下碎碎念的惡言惡語,不但堂而皇之進入公共論壇,還會受到讚揚;網路使用者對於訊息有高度選擇性,社會的「共識」愈來愈少;社群網路集結快速,因此極端標題設定議題的能力會更強;匿名與分散的特性,讓發言者容易逃脫責任。「網軍」之所以稱為「軍」,就隱含著在網路上是你死我活的「戰」,而不是揖讓而升的風度競爭。法律制裁作用 有限雖然「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的第二十條第二項,要求國家立法制裁族群歧視與仇恨言論。但目前這類法律相當欠缺。公然侮辱罪與民事妨害名譽,或許可以處理一小部分,但法院通常不願意干涉選戰時期有高度「公共爭議」的言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的禁止歧視條款,也從未發揮作用。事實上,世界各國面對仇恨言論,法律能發揮的作用都十分有限。或許政治人物、政黨,以及選民的自制,對社會倫理底線的堅持,是目前唯一的辦法。美國TNT學院的校長公然爆出歧視黑人的言語,董事會將其免職。ESPN編輯對華裔球員林書豪冒出歧視語言,也被免職並道歉。我們無法細追每一個「網友」的發言,但候選人與政黨本身若採高規格要求,選民又能以「不玩仇恨牌」當成選擇標準,風行草偃,選風改善就有希望。但若連選民也只想當「X粉」,一味袒護「自己人」,無論己方候選人說出什麼離譜話語都還在呵護,那敵意、對立與歧視,就必然是台灣社會的常態。(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