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工殤求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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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判決員工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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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從水汙染舉證、暴露有機溶劑與罹病的因果關係、請求時效未超過等三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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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RCA與控股公司應負起賠償責任。判決突破傳統因果關係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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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風險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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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未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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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就該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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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解未來如確定,將有助類似職災案的勞工求償。RCA員工求償案,其委任律師認為,員工罹癌無法證明與RCA有因果關係,還說當年RCA的設備符合法律規定,設備也符合當年科技水準,使用溶劑符合當時最先進水準,員工就算接觸,也未達有害程度;並以員工在1998年已提刑事告訴,遲至2004年才求償,已超過民事求償的10年時效,無權索賠。對於RCA的抗辯,由審判長薛中興、受命法官宣玉華、陪席法官林伊倫組成的合議庭,特別透過外交途徑向美方調查這些公司的相關資料,所以花了相當的時間調查,直至昨日作出判決,他們低調表示:一切依法審理。合議庭認為,RCA公司私將自來水管與地下水管相連接,提供員工使用的水,是否符合法令檢驗,都由RCA保管,這部分應由RCA負舉證責任,不能苛求員工或家屬舉證。另根據台灣省勞工處對RCA桃園廠,實施有機溶劑作業檢查的檢查資料,RCA從1975年至1991年,9次違反「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法律,且桃園廠土地中有機溶劑嚴重超標,高達整治標準的110倍以上;地下水有機溶劑也嚴重超標。合議庭認定,RCA桃園廠生產電視機,使用國際癌症研究總署認定的致癌物焊錫,依疫學因果理論,這4種致癌有機溶劑確實會增加罹患特定癌症的危險。實務見解認為,公害事件無須嚴密科學檢證,只要有「如無該行為,即不致發生此結果」的某程度蓋然性即可,意即只須證明所增加的危險已達「醫學上合理的確定性」即可,因此認定RCA使用致癌有機溶劑,和員工罹癌或生病,有因果關係,更遑論暴露在有機溶劑的環境中。另合議庭認為本案屬公害糾紛案,直到法院委託鑑定證人證述後才知悉該溶劑與他們健康受侵害的因果關係。所以在實際知悉前時效還未開始,最後作成有利員工的認定,判決他們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