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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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4日上午9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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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龍與62歲的梁治希相約在北市仁愛路的雙聖餐廳吃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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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因債務問題發生口角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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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從餐廳內吵到人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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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被控徒手毆打蔡的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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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跌倒後以腳踢梁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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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事後互控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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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遭檢方起訴。北院佐以目擊者證詞,認定梁先攻擊蔡,蔡倒地後,為防禦對方再度攻擊,才以腳踢梁;此外,如梁的指控屬實,他理應排除萬難到庭協助釐清案情,但他卻在案發當天就搭機離台,藉故滯美不歸,因此不能以梁的單一指訴,作為對蔡龍不利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