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被控利用立委職權向國財局遊說獲取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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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遭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以貪汙罪重判;法界人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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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涉貪是否與判決定讞的扁案適用「實質影響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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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仍未形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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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一審的判決恐遭撤銷發回。
依最高法院日前對扁家二次金改、龍潭購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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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前交通部長郭瑤琪的判決意旨可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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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已認定,行政首長利用權勢,借機收取不正利益,不管是否為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只要有實質上的影響力,都可以貪汙罪論處。
法界人士指出,民代與行政官員雖都是《刑法》上的法定職務公務員,但在適用法條上,民代關說施壓以索取不正利益,是否構成貪汙罪,法界一直存在不同的見解;例如林益世、賴素如等指標性案件,可看出法院對民代適用貪汙罪的認定,各自解讀,作成歧異判決。
前台中市議長張宏年涉貪案,當初檢方認定張宏年構成貪汙罪,求處重刑。但歷審法院卻都認為,核照非議會執掌業務範圍,市府核照也無不法,張宏年雖收錢關說發照,道德上固足非議,但不違法,張因此獲判無罪定讞。
也因如此,北院合議庭認定林益世任立委時,向中鋼施壓關說,與立委法定職權無關,不適用實質職權力說,無法以貪汙罪論處,僅依刑法恐嚇取財得利罪,將林輕判。
法界人士表示,民代藉勢索賄,是否該以實質影響力說,依貪汙罪論,應召集刑庭總會,由終審法院全體法官研議,統一法律見解,杜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