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汙、濫用職權犯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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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在濟南的一個中級法院審判薄熙來這樣的高官?主要是考慮其身分才異地審理。
據文匯網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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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大陸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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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應該是在其犯罪地點的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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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法院「管轄」權。薄熙來是山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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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在遼寧、重慶等地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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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實施涉嫌犯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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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應該在這些地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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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由這些地方的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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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還有一種異地審判的司法慣例,這是因為有些官員犯罪後,可能會利用當地的關係網影響案件的偵查和審判活動,為了預防和排除對審判工作的干擾,保證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對高官職務犯罪案件,往往會進行跨省或者在省內異地進行審判。
事實上,近年來很多高官都是異地審判的。例如,原中央政治局委員陳良宇在天津受審,原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及原黑龍江省政協主席韓桂芝都在北京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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