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失靈民在囧途-司法無能 找媒體當祭品

     「李宗瑞」三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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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上去年度谷歌台灣地區搜尋關鍵字排行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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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進入對岸百度新聞熱搜詞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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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整個事件在兩岸及海外受到關注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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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件爆發快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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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誓言要查的偷拍光碟洩密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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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成為無頭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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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倒媒體先為此入罪背黑鍋。
     李宗瑞事件之所以成為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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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他顯赫的家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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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被害人們都有著光鮮亮麗的外貌,「富少淫魔」因此成為李宗瑞專屬的代名詞,尤其他令人髮指的性侵偷拍惡行,不僅讓被害人咬牙切齒,更成為全民公敵。
     李案另個吸睛的重點,則莫過於檢警辦案的荒腔走板。李案原本是一起姊妹花遭偷拍性侵案,檢警辦了幾個月,卻追不出所以然來,要不是媒體不斷追蹤,甚至報導檢警拘捕李宗瑞撲空,給了檢警辦案壓力,李宗瑞案恐怕不會收網如此迅速。
     尤其過程中,居然發生刑警、黑道喬事風波,檢警卻在媒體報導後才驚覺傳聞屬實,而本應是被妥善保管的關鍵證物偷拍影帶畫面,卻在李逃亡的「關鍵時刻」大量流出,頓時在網路世界瘋狂轉載,檢警面子掛不住,表面自清要抓源頭,實際卻是逮了不少插花的好奇者湊數,連媒體也被牽連殺雞儆猴。
     學新聞的人都知道,守望、教育、傳承、娛樂是媒體的四大責任,在現代法治社會,媒體更扮演第四權的角色。李宗瑞案中,媒體不僅要告知,更要監督執法者,只是如何在有限的資源下,挖掘蒐集更多犯罪者的內幕,彰顯公義,新聞自由就應受到更多的保障。
     依司法院釋字六一三號解釋意旨,新聞自由應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而新聞產生的流程,包括採訪行為及其後編輯、報導行為,新聞自由的保障範圍並應及於為蒐集查證資訊來源所必須的採訪行為。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釋字六八九號解釋理由中也揭櫫,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體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的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保障。
     理由並指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的範疇。又新聞自由所保障的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
     據此理由來看李宗瑞案衍生而出的妨害祕密罪,當時外流的偷拍硬碟和照片早已在國內外網路大量供人下載,甚至也有媒體繪聲繪影描述被害人身分和硬碟的容量,媒體記者自應就此重大事件進行採訪,並進一步蒐集資訊和查證。
     為了印證坊間流傳資訊及督促檢警查辦責任,並在善盡保護被害人的情況下,報導網路流傳訊息和內容,且以圖為證,竟然被司法以無法辨識的女人照片,進行追訴,況且迄今不見司法機關揪出真正犯罪源頭,如此本末倒置的作法,無異打壓新聞自由。
     更荒謬的是,檢審倘若認為媒體此舉是為了刺激銷路,那可大錯特錯,以目前紙業媒體經營環境艱難而言,興辦報紙是有著對社會、對國家特定的使命,並非為己身利益,這也是憲法為何要特別保障新聞自由和採訪行為。
     我們常說,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從過去司法案件中,不難看到違背國民情感的起訴偵辦和法官判決,但欣見在媒體及全民自覺監督下有所改善。畢竟法條是死的,法官卻是活生生的人,法院審判就是要去審酌犯罪者動機量刑,媒體在沒有故意和過失下,不該成為司法無能的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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