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放寬原住民犯輕罪仍可持獵槍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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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若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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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會被剝奪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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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送立法院審議。現行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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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持有槍砲、彈藥及刀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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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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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撤銷或廢止其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與陳列槍砲、彈藥及刀械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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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在於維護國內社會秩序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內政部表示,然而,對於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的原住民,適用的結果將使其終身無法再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影響其傳統生活文化,有檢討放寬的必要。修正草案明定,對於原住民故意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罪惡性重大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因考慮對社會治安的危害性,仍維持依現行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犯其他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則予以放寬。如此一來,應較能兼顧原住民生活文化與槍彈管制政策的維護治安所需。修正草案也明定,對於修正條例施行之前,已依現行條例廢止或撤銷自製獵槍或魚槍許可,尚未給價收購者,主管機關在修正條例施行後,應通知在3個月內重新申請許可。1050707(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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