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特任大使代表 擬取消員額上限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31日將審查「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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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放寬特任駐外大使與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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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0%到沒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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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也支持這項修法。「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第二條」目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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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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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業務需要調派具有擬任駐外機構所需之經歷或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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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受同法相關資格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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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員額不得超過其編制員額10%。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提案修正,將10%的員額限制刪除。段宜康提案指出,為拓展外交及積極參與國際組織,駐外大使及常任代表任用,應以熟悉駐地國國情、或具相關經歷、領域專長等,並能配合國家政策目標者為優先。他表示,例如東協十國,泰國、越南、印尼等國,語言、宗教、文化各有不同,不易於從原有公務體系中拔擢駐外大使,應優先考量是否熟悉該國國情、語言、具有相關經歷,或於駐在地具人脈關係者,以利推展台灣的外交。提案指出,派駐國際組織的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需具備高度專業性及政治性,才有利於台灣參與、並提升國際能見度,應考量其是否具有該國際組織領域之專業,及能否配合國家政策推動需要,因此派用人員應不受公務人員外交特考資格之限制。因此,段宜康提案,駐外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的任用,應更具彈性,以期發揮最大效能,符合實際所需,不應受到其派用員額的限制。根據外交部送到立法院的書面報告指出,依照目前規定,所稱編制員額10%,是以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職務的編制員額合計10%計算。依據現行駐外機構編制表,這些職務的員額共計95人,如果以10%計算僅得派任9人,確實相當程度限縮總統用人彈性。外交部建議,為兼顧總統用人彈性並保障職業外交官陞遷管道,將該段文字修正為「但其員額,除特任大使及特任常任代表外,不得超過其編制員額10%」。1051029(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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