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台籍人士張先生與好友打算合夥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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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購買1套中古屋做為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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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經協商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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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總資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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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張先生出資70%、其好友出資另外的30%。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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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購屋」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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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可以在哪些法規裡體現?是否有其風險?應如何避免?
上海信義房屋總經理信泓浚表示,根據目前大陸現行《合同法》規定,與沒有親屬關係的第三人允許「合夥買房」,並能將雙方的出資比例寫進房產證中,但合夥買房仍存在一些風險需注意,例如合夥出資方萬一遇到債權債務糾紛,該套房產或將可能被法院查封,甚至拍賣,致使帶來產權上的糾紛。
為了最大限度避免合夥購屋的風險,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建議啟用一些合法手段,合理規避風險。
例如在買房過程中,合夥人之間可以簽訂1份額外的「合夥買房協議」,將出資比例、收益分配、產權人登記、貸款支付,以及雙方如何分攤繳納稅費、過戶水電、辦理證件等細節問題,都予以明確規定,確定好協定內容後,仍務必需要去購屋區域的公證處辦理相關手續,以避免日後出售房產時,發生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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