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地便溺遭罵禽獸提告 法官認定咎由自取判被告無罪

劉姓男子在賴姓婦人住處牆角隨地便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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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賴婦罵「野狗、禽獸、畜生、沒教養、沒讀書、禽獸不如、豬狗不如」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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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男對賴婦提告。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劉男遭批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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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賴婦無罪。(圖取自互聯網示意圖)

劉姓男子在大里區賴姓婦人住處牆角隨地便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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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男遭賴婦罵「野狗、禽獸、畜生、沒教養、沒讀書、禽獸不如、豬狗不如」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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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男對賴婦提告。台中地院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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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賴婦因劉男隨地撒尿所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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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勝劉男受其批評受辱程度,劉男遭批是因自己行為不檢而咎由自取,判賴婦無罪。賴婦堅詞否認有公然侮辱犯行,辯稱,去年12月2日當天,見到劉男在其住處牆角小便,她很生氣,因該名男子是第2次在該處小便,她拿著裝水的水桶去清洗,清洗過程邊洗邊罵發洩情緒,「當時實在氣不過,才會這麼講」。法官認為,人與禽獸區別在於,人會運用其智慧與工具,增進生活的便利,並維護生活環境的衛生,免於疾病或病菌侵襲。除非嬰幼兒或因病失禁,一般人不會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如同貓、豬、狗(野狗、禽獸、畜生)露出其生殖器,隨地撒尿。而賴婦又批評劉男「沒教養、沒讀書」,形容劉男所為如同未曾接受教育或文明之人,與劉男自己所為的不雅舉動對照,並無逾越合理範圍,堪認尚屬適切。法官指出,劉男任意在他人住宅牆面撒尿,確有不及貓、狗之處,雖然賴婦罵得難聽,或有過於嚴苛,但乃為維護自身合法的利益所為合理評論,應不構成公然侮辱罪。(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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