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借人騙錢 法官判男子把錢吐回來

謝姓男子將銀行帳戶借給王姓男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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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王男卻用此帳戶詐騙朱姓男子新台幣208萬多元。朱男向法院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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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謝男還錢;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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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謝男賠208萬元定讞。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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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男在民國100年10月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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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合作金庫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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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給好友王男使用。未料,王男與另一名盧姓男子,早在100年6月間就共組詐騙集團,並以化名沈麗芬的女子,向朱男佯稱需要報考美容師、母親欠缺醫藥費等,前後詐取208萬餘元,並要朱把錢匯入謝男的帳戶中。王男事後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朱男也提起返還不當得利告訴,要求謝男返還自己被騙的208萬餘元。一審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難證明謝男有拿到任何利益,朱男也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謝受有利益,因此駁回朱的告訴。二審高院法官審酌相關事證認為,謝男未舉證與朱男間,有何法律關係可以受領款項,這筆錢也已不存在;況且,該筆款項遭人以金融卡提款方式所提領,難以追查是被人分贓或是隱匿,謝也未就其沒有收到不法利益,提出確切證據證明。此外,法官也說近年來各類詐欺案件層出不窮,不僅廣為平面及電子媒體所刊載,政府機關也一再宣導,謝男是成年人,並從事網拍生意,可見其有相當的社會生活經驗,不應將銀行帳戶交由他人使用。高院最終判定謝男應返還朱男208萬餘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全案確定。1060208(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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