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漁船在台菲重疊經濟海域遭菲國公務船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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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台籍船員死亡。依海洋公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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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船若無端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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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方至少需依國內法對有關人員訴究。
根據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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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船舶或私人飛機的船員、機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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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在公海上對另一船舶或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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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在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對船舶、飛機攻擊,均屬海盜行為。
由於海洋法公約著重私人船舶,若一國的軍用船舶、政府船舶違反國際法對其他船舶、飛機實施暴力或掠奪行為,不構成海盜罪,但應要求該國負擔國際責任,以及依該國國內法對有關人員進行懲處。
1988年聯合國專門機構-國際海事組織通過「制止妨害海上航行安全的非法行為公約」(Convention for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即俗稱的羅馬公約SUA),放寬海盜及非法行為的定義。
根據SUA規定,對於非法行為不限於私人目的,所有武力或武力等非法暴力行為,只要妨害船舶航行安全即構成海盜及非法行為。
此外,UNCLOS規定,海盜行為必需在公海上發生,排除在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適用;而SUA規定適用於在領海之外一切水域所發生的不法行為。只是SUA公約締約國遠不如UNCLOS,拘束範圍有限。
對於台菲是否可比照台日漁業協議,洽簽相關協議建立雙方漁船作業秩序,外交部亞太司副司長周穎華說,確要將相關議題列入未來雙方溝通項目。
參與過台日漁談諮詢的海洋大學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系教授歐慶賢認為,台灣漁船在我方暫定執法線內遭攻擊,顯示菲方根本不承認台灣的執法線,菲國民主程度又不若日本高,以致發生公務船悍然攻擊台灣船隻事件。
歐慶賢說,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失去聯合國會員,很難透過聯合國海洋公約途徑向菲方施壓,但重疊海域需雙方坐下來談,在此之前,海巡署一定要密集貫徹在爭議海域護漁,不能讓菲方有恃無恐。10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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