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法》初審通過 罰則大加碼

昨立院衛環委初審通過《水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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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事業單位未經許可排放有害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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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20萬到10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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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大幅提高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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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疾病者可處1到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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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併科2000萬元罰金;致重傷者處3到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罰金;致死者則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罰金。且未來只要事業或汙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時,業者未立即採緊急措施者,或不遵行停工或停業命令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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