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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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女向尤的母親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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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經紀公司短期資金周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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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尤母借款並約定曾監製的電視劇收入進帳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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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全數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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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母於是分別匯款共495萬元到經紀公司的帳戶。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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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女後來百般推託拒絕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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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母於是訴請法院向對方索討;曾向法官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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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借款是尤母與經紀公司的借貸問題,並非以她個人名義借款,她非借款人自無還錢的必要。高院佐以經紀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認定當年公司僅有向銀行短期借款125萬元,尤母是借錢給曾女而非經紀公司,判決曾須返還495萬元,曾女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