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在69年前徵收一筆土地卻疏未囑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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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多次繼承、買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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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地政局才補辦徵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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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姓女子權利因而受損訴請國賠;最高法院今日罕見為此召開辯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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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院長兼任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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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律師激辯近1小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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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諭知全案辯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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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宣判。我國除了司法院院長兼大法官會議主席外,各級法院院長因屬司法行政首長,院長雖有法官身分,但不負責審判事務,但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上任後,找來4名法官組成一民事庭,他兼任審判長主持審判,成為司法界特殊個案。這起國賠訴訟導因,1947年8月16日台北市政府將一筆私人道路土地,徵收做為公園綠地保留地,徵收補償費因無人領取提存,市府也沒有囑託地政局辦理土地登記,導致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後,繼承人辦委繼承登記後,於2004年轉賣高姓男子。高男以317萬多元買下土地後,又過戶給他的子女,2年後轉賣給趙姓女子等人,趙女辦妥登記後,北市府才在2008年函請地政事務所將該土地登記為國有,趙女等人因而向高家人索討違約金,法院判高家人賠償400萬元後,高家打官司要求國賠。一審及高院更一審都判決北市地政局須賠償400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日召開辯論庭,地政局委任的律師主張,用地機關是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只是登記的主管機關,高家人打官司要求賠償的機關並非地政局,況且高家違約賠償與徵收登記與否無關。高家委任的律師則表示,政府機關因未辦理徵收登記,導致民眾權利受損,不管是北市府或是地政局都須負國賠責任,況且高家因信賴地政登記,簽訂買賣契約後才知土地已被徵收,高家人因此賠償買方400萬元,這些錢當然可訴請國賠。(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