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70、歷經兩次死亡天使敲門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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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老病死生」(星雲大師的用語)這人生必然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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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不去思考關於「生命」的問題。在這個心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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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想對「尊嚴死」的問題表達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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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未下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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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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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粹是道德風險乃至於宗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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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碰觸了巨大的哲學問題:生命,誰能決定生命?這問題太大,直到,我看到一個故事,一個令我感到難過和震撼的故事,我有了答案。我認為台灣的法律也應該扮演好與時俱進的角色,我認為,21世紀的今天,除了老天恩賜的壽終正寢外,生命的選擇權,應在自己。2014年11月1日,29歲女孩梅納德(Brittany Maynard),服下醫生開立的安樂死藥物,在美國波特蘭市的家由家人陪伴下中沉沉睡去、安詳尊嚴與世長辭。1年前,梅納德因劇烈頭痛而被診斷出罹患末期惡性腦瘤,醫生宣告她的生命所剩無多,腫瘤擴大將導致持續的劇痛、癲癇和精神衰弱等症狀;這對於仍沉浸在新婚喜悅中的梅納德而言,是多麼痛徹心扉的消息。這位年輕女孩選擇積極面對死亡,和丈夫從加州搬到允許尊嚴死的奧勒岡州。除了用最後的生命陪伴家人外,她成立了基金會,鼓勵遭受病魔摧殘的病患勇敢面對自己,因為「生命是自己的,別人無權過問」。花樣年華的梅納德,可以抽換為任何人,我們的長輩、已成年的家人和朋友,當然還有我們自己。面對站在面前的死神,難道,痛苦的咬牙吞忍至吐出最後一口氣,是唯一的勇敢選擇嗎?梅納德選擇面對那已近在咫尺、無可避免的死亡,不也是勇敢嗎?安樂死的議題在各國引起極大爭議。以「作為」方式促成死亡的「積極安樂死」又比以「不作為」方式造成死亡的「消極安樂死」遭受更多質疑,主要理由是生命無價等。就「消極安樂死」而言,2013年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公布後,消極安樂死有了具體的法律支持,除了可以預立同意書拒絕心肺復甦術等急救行為外,在一定條件下亦可撤除相關維生器材,避免病患經歷漫長而痛苦的死亡過程。但在台灣,不存在梅納德的勇敢,因為法律沒有給和梅納德有相同處境的人,和梅納德一樣的「勇敢」選擇權。那就是,「積極安樂死」在台灣沒有明文允許。在台灣,除非梅納德選擇孤獨的自殺,否則開藥的醫生,甚至在旁的家人,都可能觸犯「加工自殺」的罪責。不足與過度的醫療,其實都是錯誤的。當專業醫師宣告病患餘命不多(例如六個月)卻沒有合法的方法供病患「選擇」安詳的死亡方式時,病患除了在漫長的苦痛中死去,就必須選擇以其他方式(如自殺)結束生命。除了這兩種的死亡,難道不可以有尊嚴死亡的選項?筆者並非鼓勵安樂死,而是認為,生命最適合的終點,這個決定權不是該回到每位成年人身上嗎?當然,嚴謹的規範是必要的。自1994年奧勒岡州通過尊嚴死亡法案(Death with Dignity Act)以來,美國有5個州允許積極安樂死(另外4州為華盛頓州、蒙大拿州、佛蒙特州及新墨西哥州);特定條件包括:須為重病患者、經2名醫生診斷餘命不足6個月,具有自主意識,在自願且有能力做醫療決定情況下,請醫師開立致命藥物,由病患自訂時間、地點並自行服用,必須有2名見證人等。除了美國,如瑞士,亦有類似奧勒岡州規定;荷蘭、比利時允許由醫師執行。至於日本,雖未立法明文允許,但透過法院實務的肯定,在符合嚴格的要件 並由醫師執行時,可以阻卻違法。每個人的生命都是獨一無二的,如果積極安樂死成為一個選項,那麼選擇積極安樂死的人,他選擇了屬於他的勇敢;而選擇繼續「活著」的重症患者,則也選擇了屬於他們的勇敢。對於生命的決定權究竟屬誰,確實是哲學難題,但當我們看到那些臨終受苦、折磨尊嚴卻「求死不得」的人,不得不想,如何讓面對苦痛的人,有尊嚴地選擇屬於自己的勇敢?這才是法律該有的慈悲與謙卑。梅納德也出現在台灣的各個角落,只是我們的法律沒有為台灣的梅納德以同理心提供尊嚴死亡的選項。我們的政府(衛福部、立法院等)可以考慮提供人民這項選擇嗎?(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