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賣場購物遭誣陷偷竊 男怒告求償遭駁回

20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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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男子與妻子、女兒到北市內湖區一間大賣場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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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貨架上拿一只無線耳機放在推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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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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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場吳姓員工指控他用外套蓋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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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開外包裝偽裝是舊品,涉嫌竊盜,同時報警處理,但檢方偵查後以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張覺得在眾目睽睽下被栽贓,控告吳姓員工和大賣場妨害名譽,並求償150萬,士林地院判決,賣場職員本於職責,而他的行為確會造成誤會,並非故意陷人於罪,駁回張的請求。張姓男子主張,他身上價值2999元的無線耳機,出現雜音,事發當天在賣場購物,打算結束後送去代理商維修,卻遭到吳姓職員指控,他將貨架上的耳機放在購物車,再用外套蓋住,破壞外包裝丟棄在垃圾桶內,害他當場被員警以現行犯上銬押上警車,妻子、女兒還有其他顧客都在旁看到,他顏面盡失,倍感羞辱。但賣場人員主張,張姓男子還刻意丟棄外包裝,離去時,工作人員還主動詢問,是否有物品忘記結帳,他都沒有拿出來,賣場並拿出監視器畫面佐證,但並沒有拍到整個行竊、丟棄外包裝的瞬間,檢察官認為沒有積極證據,處分不起訴。張以不起訴的理由,認為賣場故意栽贓,控告吳姓員工以及大賣場,須賠償他100萬,以及他妻子50萬精神損害賠償。但合議庭認為,員工是賣場觀察後,他的動作確實會遭成誤會,員工並不認識張姓男子,兩人無冤無仇,吳執行職務依正常程序,依憑合理的懷疑,並無不法侵害張的名譽權。(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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