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速廢大戶條款 擺脫三輸局面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經過激烈辯論後,

先智

,決議原訂明年元旦起實施的證所稅大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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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暫緩3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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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內容則不做改變。雖然暫時拆解了就要引爆的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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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沒有達到基本上解決問題的效果,

貸款違約金

,金融市場、媒體與社會大眾普遍反應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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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又是一場父子騎驢的荒謬演出。我們認為,

商標狂人

,立法院辯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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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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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政策應考量4個原則,就是財政收入、國民經濟、社會公平和課稅技術。這是許多教科書中所楬櫫的原則,也是學者專家們根據租稅理論和各國經驗所得到的結晶,應予重視。如果從這4個原則來看,證券交易所得稅該怎麼修,就很清楚了,就是應當保留新上市(IPO)股票資本利得課稅,但是廢除所謂大戶條款,也就是1年內出售上市櫃公司股票金額達新台幣10億元以上者須課證所稅。保留IPO資本利得的原因很簡單,凡是有能力累積大量IPO股票者,必為新創或擴充中公司的大股東。這些股東的股票,很多是從面額認購而來,但在新上市以後,身價變成原來的數倍到百倍不等,這是標準的資本利得,當然應當課稅。這樣的稅符合公平原則,在課徵技術上並無困難,納稅人也不容易逃避。基本上,很難想像有投資人會因此而不創業,或不擴充其事業到上市櫃的標準。但是已上市股票的交易,情況完全不同。如果有超額的稅要課,投資人可以選擇不到市場交易,或改用外國法人也就是外資身分交易。主管機關可以訂立課稅規則,但無法阻止潛在被課稅者以改變其行為來避稅。這就是為什麼101年證所稅改革方案通過後,幾經修正,即使已經拿掉了8500點的天險,成交量並未明顯恢復:101年4月,前財政部長劉憶如宣示推動證券交易所得稅稅制改革後,101年台股的成交量為20.78兆元、102年為19.60兆元,與99年台股成交金額28.89兆元、100年26.99兆元的水準相較,量能已減少許多。今年預估也不樂觀,至11月底止僅有21.02兆元。交易量縮減,直接影響的就是國庫的收入。99年至102年證交稅的收入,分別為1045.7億元、939.9億元、719.4億元,以及713.8億元。顯見自提出證所稅的改革方案之後,國庫平均每年減少約300億元。這樣一來,就租稅原則來看,這個稅就應當要重新檢討。此稅非但不能增加國庫收入,反而造成國庫損失,與課稅的原始目的背道而馳,而且還讓股市的動能減少,間接影響上市公司在股市籌資的能量。所以,此稅之課徵,違反「財政收入」原則,也違反「國民經濟」原則。如果有這300億的收入,政府可以用之於救濟弱勢、幫薪資所得者減稅、興建青年住宅或充實捷運等公共建設,這些都有助於改善貧富差距、落實社會公平。證所稅的大戶條款,是造成稅收損失的重大原因之一,當然就違反了「社會公平」原則。或有人說,既然買賣股票這麼多,多繳點稅才合乎常理。事實上,這正是現行證交稅的本質。為什麼台灣股市的證券交易稅(證交稅)高達千分之3,在亞洲乃至世界名列前茅,就是因為其中已經隱含了證所稅。民國77年財政部宣布自民國78年起復徵證所稅,消息一出,造成台股無量崩跌19個交易日,財政部遂於民國79年元月起停徵證所稅,改以調高證交稅取代,證交稅稅率因此由千分之1點5提高到千分之6。此稅後為了因應經濟景氣下滑,刺激股市成交量,曾於82年調降至千分之3,也就是現行稅率,但其本質並無改變,是綜合了交易課稅和由交易所設算的所得稅。既然股市交易採「從量課稅」的方式,正好確保了交易量大的投資人,也會被課以較多的稅,符合公平原則。如果恢復舊制,廢除大戶條款,讓大戶回籠,而重新得到300億的稅收,這些稅不都是大戶繳的嗎?把這些稅拿來做社會福利或建設,不是雙贏嗎?「知錯能改、善莫大焉」,證所稅的改革已經折騰兩年多,其中大戶條款尤其造成股市投資人、國庫稅收、資本市場三輸的局面。立法院應當有所為,有所不為,趕快廢除大戶條款,保留新上市股票資本利得課稅的規定,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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