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所得稅法增訂第17條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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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止部分高所得者低價購地捐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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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以較高價來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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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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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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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財政部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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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2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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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高所得者以低價購入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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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按高於實際取得成本的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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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捐贈列舉扣除,產生列報金額高於實際取得成本的不合理情形。財政部於92年至97年間,發布土地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認定相關解釋令,個人以購入的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是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原則上依公告土地現值的16%計算。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05號解釋,認為財政部相關令釋內容,涉及稅基的計算標準,是影響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權實質且重要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定之,因此財政部提案增訂所得稅法第17條之4。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指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納稅義務人依法規定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的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如果未能提出非現金財產實際取得成本的確實憑證,或是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又或是非現金財產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導致捐贈時的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將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訂定的標準核定之。財政部指出,相關修法是為了避免高所得者,藉非現金捐贈進行租稅規劃,以遏止租稅逃漏,並符合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全案下午經過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1050712(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