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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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原住民族若為了傳統文化、祭儀、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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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在原住民族地區採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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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用事先取得礦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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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受礦業法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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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採礦前仍應先申請。經濟部次長楊偉甫上午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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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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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落實「原住民基本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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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院會通過的「礦業法」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楊偉甫表示,礦業法原本規定,必須依法取得礦業權跟開採範圍後才可採礦,未依法採礦可罰5年以下刑期,以及新台幣20萬元到100萬元的罰金。楊偉甫說,為保障原住民,礦業法草案增訂,原住民在原住民地區從事非營利採礦,供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者,不用取得礦權即可開採。但仍需要先就採礦地點、數量、時間先報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若未事先申請,則可處1000元至3000元的罰鍰。1060216(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