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交通大學副校長張翼之前在擔任該校研究發展處研發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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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民營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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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實際參與經營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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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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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監察院彈劾審查會以12票對0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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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數通過監委林雅鋒、劉德勳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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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張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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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根據彈劾案文內容,張翼自100年2月1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止,兼任交大研發長,係相當簡任第12職等之公務員。然而,張翼卻自79年12月27日起,即擔任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且自99年5月27日起,另擔任趨勢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直到104年5月8日,張翼才同時辭去各該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而分別於104年5月14日及22日完成解任登記。張翼在兼任民營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期間,雖無領取相關薪酬,但仍有出席漢威光電董事會,並曾簽署趨勢照明「監察人查核報告書」,監委認為已屬實際參與經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情節重大,因此提案彈劾。(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