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婦人開車與王姓機車騎士發生擦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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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後座的崔姓高中生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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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膝以下截肢;崔向張提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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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今天維持高院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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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張婦賠新台幣219萬餘元定讞。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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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0年4月4日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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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婦開車行經中山北路與長安東路交叉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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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騎機車的王男發生擦撞,人車倒地;當時坐在機車後座的崔姓高中生,除受到右大腿開放性骨折等傷害,左側膝蓋以下也進行截肢手術。崔男主張自己左膝以下截肢,導致勞動力減少,精神上受極大痛苦,向張婦求償820萬餘元。張婦則指會發生車禍,是因為王男未開啟車頭燈且超速所致,她要左轉進長安東路時有減速,並無過失;崔男案發時為高中生,尚未選擇校系或進入職場,故他日後選擇職業時,得依自身狀況選擇較合適的工作,必無勞動力減損問題,因此在義肢費用與勞動力減損的賠償,僅得一請求。不過,法官調閱相關車禍鑑定報告,認為肇事主因是張婦在轉彎時未禮讓直行的王男機車,崔男案發時滿17歲,考量義肢的耐用年限為6年,崔未來還要更換10次義肢,經計算,崔男得向張婦請求的義肢給付費用114萬餘元。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崔男主張的勞動力減損計算方式,是依據行政院公布的100年勞工最低基本工資每月17880元為計算基準,自他滿20歲至退休的65歲,共有45年,按霍夫曼計算式計算,金額為148萬餘元。綜合計算,法官認定崔男得請求賠償的金額為428萬餘元,但他必須負3成的車禍過失責任,換言之張婦應賠償300萬餘元,扣除強制汽車保險理賠金,張應賠219萬餘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判張婦賠償219萬餘元,全案確定。1051130(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