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資+可轉債業務違規,遠東銀遭重罰1100萬元

金管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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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針對遠東銀(2845)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及可轉債資產交換業務專案檢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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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遠東銀在辦理樂陞及數家公司可轉債交換業務時有所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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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在投資標的上亦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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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依銀行法規定分別重罰1000萬元及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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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裁罰1100萬元。銀行局副局長呂蕙容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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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銀在辦理新台幣可轉債資產交換業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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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選擇權端有與禁止承作對象進行交易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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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資人的權利金或實物履約價款,有由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渠等配偶帳戶支應的狀況。在辦理新台幣可轉債固定收益端資產交換業務部分,遠東銀出現在未持有標的資產債券時仍與客戶承作資產交換,以及未洽固定收益端客戶買回標的資產債券,即逕將屬於客戶的標的資產債券賣出的狀況,顯示內控未妥適建立,且風險管理能力薄弱。針對遠東銀可轉債資產交換業務缺失,金管會依違反銀行法規定重罰1000萬元,並暫停遠東銀辦理新台幣可轉債資產交換業務,但不包括既有客戶履約、應轉券客戶的轉券或提前履約買回交易,直到金管會認可缺失改善後才可恢復。此外,對於投資海外私募基金的投資標的違規,亦依違反銀行法裁罰100萬元。(時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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