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被控審案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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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依貪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19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將胡景彬等3人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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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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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景彬觸犯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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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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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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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有期徒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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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科罰金新台幣450萬元。最高法院指出,會將胡景彬與其同居人黃月蟾等人,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發回更審,是因為要重新認定他們的共同收賄事實;此外,因沒收制度改變,需要區分胡與黃的個別犯罪,並分別宣告沒收,但原審將2人連帶沒收,適用的法條有所違誤。1051007(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