詛咒不算恐嚇 放雞頭、冥紙不起訴

     把血淋淋的雞頭、寫著對方姓名的冥紙放到屋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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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詛咒還是恐嚇?因租賃廠房產生糾紛而出此下策的洪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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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警依恐嚇罪嫌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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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新北地檢署卻認為此舉算是民俗「詛咒」並非「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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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度將洪男處分不起訴。
     洪、褚二男因租賃蘆洲區中山一路廠房引發齟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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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解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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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的洪某在交付廠房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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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把一顆血淋淋的雞頭及一袋寫著褚男姓名的冥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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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在工廠的屋頂結構處上「移交」。褚男認為掛雞頭冥紙讓他心生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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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也因此遭警依恐嚇罪嫌送辦。
     新北地檢署偵結認為詛咒不算恐嚇,且冥紙字跡不是洪男,將洪男不起訴處分,褚男不滿聲請再議。
     新北地檢署續查認為,刑法《恐嚇罪》必須要有直接、間接支配掌握「致生危害於安全」結果才算構成犯罪。但放雞頭、冥紙只能算是有關個人禍福吉凶的詛咒,未來能否在冥冥中產生影響,顯非人力直接間接所能支配掌握。檢方也查出,冥紙上書寫的內容僅有「褚某霸站」字樣,且字跡也與洪男不同,難以認定是它所為。
     法界人士解釋,最典型的「詛咒不算恐嚇」範例,就是指述他人「不得好死」。由於「不得好死」的結果,並非說話者所能支配掌握產生,只能算是詛咒。但若是「要某人不得好死」,則算是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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