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某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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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學生在校園廁所內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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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學的家長怒控男同學性侵並請求連帶賠償。台北地院審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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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男同學與家長要連帶賠償新台幣三十萬元。
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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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8年10月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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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某國中的晚自習時間,
台中商標事務所
,一名國三男同學以有事要談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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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同班女同學約到女廁內口交。消息傳遍校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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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學的家長控告男同學涉嫌性侵,並向男方家長請求連帶賠償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刑事部分,法院傳喚知情同學作證,同學證稱,女同學提到口交的事不但有說有笑,還有點在炫耀的感覺,對於消息傳開也沒有反對的樣子,因此法院認定兩人是合意性交,依法免除男同學的刑責。
至於民事部分,台北地院審理時,男同學的家長主張,女同學的家長有保護與教養的義務與責任,家長沒有察覺女兒的交友狀況,也沒有教導女兒適當處理兩性性慾需求,也有過失。法院審酌案情與雙方家庭狀況,判決男同學與家長要連帶賠償女同學新台幣三十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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