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叫做「公權力不介入彰銀經營權之爭」嗎?台新金(2887)針對昨天彰銀(2801)董事會通過更換股務代理,
富貴手
,為徵求委託書介入彰銀經營權鋪路,
白木耳
,再度發出不平之鳴。彰銀趕在高院判決前,
台北債務整合
,急更換股務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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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將讓103年由官股拿下彰銀經營權的歷史,
皺紋
,在今年的彰銀股東會董監改選重演。台新金在昨晚再度發出聲明稿,
收斂毛孔
,表達民與官鬥的無奈不平和憤怒。五大聲明內文如下:一、今(23)日彰化銀行(下稱彰銀)董事會,
環保滅火器
,財政部公股代表之董事罔顧彰銀及全體股東權益,意圖規避股務代理機構應予中立之法令規定,同意元大證券函請彰銀協議終止股務代理合約。此舉預期係為使元大證券得於今年6月彰銀股東常會,再次為財政部或公股行庫辦理股東會出席委託書徵求事務,企圖繼續爭取彰銀經營權,顯已公然違反政府宣示「公權力不介入彰銀經營權」之立場,且意圖規避證券交易法規之規範,嚴重破壞彰銀之公司治理及企業形象。台新金控身為彰銀第一大股東,對此決議表示反對,並就財政部操控下之彰銀董事會決議內容,深表遺憾及憤怒。二、股務代理機構執掌股務管理及股東服務,擁有股東個人資料,故必嚴格遵循「股務中立」原則。財政部公股代表之董事理應為遵循法令之表率,倘將股務代理機構作為爭奪經營權之工具,視金融法規為無物,將戕害法治、破壞金融秩序:1、103年間,財政部毀約背諾,以市場派手法委由元大證券辦理股東會出席委託書徵求,以爭奪彰銀經營權。財政部入主後,隨即以股務代理機構之規模及市佔率為由,將彰銀股務代理機構由凱基證券更換成元大證券。元大證券既然身為彰銀之股務代理機構,自應保持中立,不得接受任何股東之委託,辦理彰銀股東會委託書徵求事宜。2、今年6月彰銀將進行董事改選,依近日媒體報導:「『順』理成『彰』」(兆豐金及彰銀股代互換)、「彰銀改選 元大證披公股戰袍」。元大證券再次為彰銀公股徵求委託書之消息,甚囂塵上。日前兆豐金控之股務代理機構已由兆豐證券更換為元大證券,而彰銀之股務代理機構亦隨之於今日彰銀董事會決議通過由元大證券更換為兆豐證券。財政部及公股行庫股東擬再以103年手法爭奪彰銀經營權之意圖,不言而喻。3、行政院既已宣示公權力不介入彰銀經營權之爭,倘財政部公股小組尚可透過彰銀董事會更換股務代理機構而實際介入,不禁要問:政府誠信何在?4、況若意圖規避法令而更換股務代理機構之作法得被容許,則股務中立精神形同虛無,金融秩序何以維持?群起效尤,恐係另一波災難。三、時值彰銀董事改選之際,更換股務代理機構有損彰銀形象,且與彰銀及股東之利益有所衝突,不符公司治理:1、彰銀董事改選眾所矚目,媒體對更換股務代理機構多所描述,財政部身為彰銀之事改選眾所矚目,媒體對更換股務代理機構多所描述,財政部身為彰銀之經營者,更應藉此實現公權力不介入之承諾,使彰銀本屆董事改選能保持超然立場。2、無奈彰銀董事會於公股代表董事之主導下,同意配合元大證券協議終止股務代理合約,以大(元大證券)換小(兆豐證券);且未慮及元大證券隨即受託辦理彰銀股東會委託書徵求事宜,會構成對彰銀及股東之利益衝突。故此時更換股務代理機構不符常理也不符公司治理。公股小組實宜懸崖勒馬,信守政府承諾,真心誠意遵守公權力不介入彰銀經營權之爭之揭示。四、財政部違反利益迴避原則,籲請彰銀切勿執行違法之決議:1、依媒體報導:「元大證券將為財政部收委託書」、「元大證披公股戰袍」。倘如此,財政部公股與本案實具有利益關係,其代表之董事應依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及第178條規定,迴避參與議案表決。2、惜財政部代表於今日彰銀董事會中,雖有其他董事要求迴避而仍逕行參與表決,則該議案決議實屬違法無效。台新金控籲請彰銀切勿執行本案,以維護彰銀及全體股東權益。五、政府誠信乃是民主制度與自由經濟發展的基石,請遵守「公權力不介入彰銀經營權之爭」,讓人民可以再次相信政府。(時報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