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是否有資格連任國民黨黨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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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是國民黨自家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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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連日來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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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令人感受到國民黨內部山雨欲來風滿樓的權鬥氣氛。
現在國民黨最應該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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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大家為何馬總統必須繼續兼任黨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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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對國家的意義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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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大義」何在。縱使黨章規定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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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解釋上有模糊不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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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循黨內民主程序修改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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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對錯與否,套一句馬總統常講的話,就讓民眾自己做評價。如今捨此不圖,反而窮究於法律之適用與解釋上,明明是兼任黨主席正當性與否的政治問題,卻試圖以解釋法律的方式回應人民,這樣真能說服大家嗎?至少沒有說服我。
首先,人民團體法確有上述之自決規定,但就法律體系而言,必以相關相近的法律做為互相參照比較,才符合體系上的一致性。因此關於政黨主席選舉方式,應該與地方制度法、選罷法等具有體系上之相關性;白話講就是,公司董監與政黨主席之選舉所發揮的影響層面,對於人民感受意義一定不一樣。況且今天的問題是,當年馬主席請辭後所遺留任期之長短對於連任的影響為何,國民黨黨章到現在都未詳細規定,也造成解釋上之疑義衝突。
再者,若依照馬總統的論述方式,吾人亦可質疑,既然國民黨黨章並未詳細規定,依照法律體系解釋與我國整體法律精神,我們期待政治人物應如何作為,即應回到地方制度法、選罷法的一般規定,與康世儒一案做相同處理,則馬主席當然不得再競選連任。當然也許馬總統不能接受,國民黨也不會接受,支持群眾也不願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