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國中發生學生霸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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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家長在《自由時報》頭版刊登廣告公開被指霸凌學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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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祕書長葉大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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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兒少法》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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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案已屬兒少保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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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公開揭露相關隱私及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
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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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能理解母親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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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校園霸凌有其他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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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廣告達成對特定對象控訴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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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兒少人權,並影響教育單位日後處理霸凌事件正常程序。「經濟弱勢家庭孩子受到欺負,有能力買半版廣告進行控訴嗎?」葉大華問。
葉大華也質疑《自由時報》,如未經查證就直接刊登如此有爭議之廣告,事實上也有違新聞倫理,試想媒體在收到該則陳情事件時,為何非先以善盡查明責任進行了解,反而是直接透過刊登該則陳情廣告,不免會令人質疑是否有一邊拿錢一邊刻意達成炒作新聞之目的呢?
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社工處主任李惠娟說,她能理解刊登廣告的媽媽挫折無力,這不是解決霸凌的好辦法,她也認為《自由時報》刊登此廣告不恰當,但不論是《兒少法》45條或69條,似乎都不足以開罰,希望政府修法將相關情形納入,避免漏洞。
北市金華國中前家長會長、律師張天欽表示,指名道姓刊登大篇幅的霸凌指控,若是事實,公共利益大於一切,若不屬事實,刊登者可能面臨妨害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