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竹南鎮長康世儒連續3屆參選鎮長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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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為杜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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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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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祭出「康世儒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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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民選地方首長「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康世儒曾任14、15屆竹南鎮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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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內辭職轉戰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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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再參選16屆鎮長補選當選。
不過在補選過程中,康世儒遭對手陣營質疑,違反地方制度法第57條「鄉鎮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規定,向法院提出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院一審判處康世儒當選無效,康世儒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再次判處當選無效定讞。
康世儒當時表示,為求謹慎參選前曾行文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及苗栗縣選舉委員會等相關機關確認參選資格,想不到被判當選無效、資格不符,感覺被捉弄,痛批「台灣民主已死」,並研議提出國家賠償、聲請大法官釋憲等。
現行的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長都是「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當初的立法意旨是要「為避免地方行政首長,因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而產生流弊」。
內政部次長蕭家淇說,現行實務上,民選地方首長的選舉是以「屆」作為區別,但在康世儒的案件中,卻產生法律解釋有不同見解,為避免現行條文在法律解釋上有不同的見解,內政部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修正為「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屆』」,以杜絕爭議。10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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