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一位女生向德州大學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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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很快就要判決實施長達半世紀的《平權法案》是否違憲。平權法案對黑人具有保障名額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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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近年引發的爭議愈來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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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它對其他種族可能造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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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美國社會出現層出不窮的糾紛。
實施半世紀 近年糾紛層出不窮
美國在六○年代推出多項「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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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譯為「積極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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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原國籍等原因而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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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在於保障少數或弱勢族群的權益與競爭機會。例如機構用人及升遷、或大學招生,都必須顧及非白種人的特殊情況。當時這些法案主要考慮的對象是黑人。
法案用意良善。黑人進大學、尤其是進名校的比例逐年升高,促進了高等教育的多元化,也改善了黑人的經濟及社會地位。但是幾十年下來,它的副作用日益明顯,即對其他族群造成了不公平。最著名的案例是「格拉特(Grutter)控鮑令格(Bollinger)」一案。格拉特是白人女學生,申請密西根大學法學院被拒。後來發現有黑人的學業總成績(GPA)與法學院入學考試成績(LSAT)都不如她卻獲得錄取,她於是控告密西根大學校長鮑令格。
案交最高院 是否終結近日判決
這個案子最後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二○○三年以五比四的微弱多數判決柏拉特敗訴,即這種所謂「保障少數族群」的政策可以持續下去。
一晃十年過去,爭議有增無減。最新打上最高法院的一件是「費雪(Fisher)控德州大學案」,費雪在二○○八年申請德州大學遭拒而提告,此案如今正待最高法院定奪。
與十年前不同的,除了社會氛圍,還有最高法院換了些新血。目前九位大法官中,一人公開表示棄權;其餘八人之中,四人應會支持費雪,三人應會支持德州大學,現在就看七十七歲的甘迺迪(Anthony Kennedy)如何決定。
如果投票結果是四比四,二○○三年的判決將維持不變;如果是五比三,平權法案就此終結。也就是說,各校審核入學申請時,不必再考慮膚色,而是單純依據成績(包括在校成績及入學考試成績)及表現(例如課外活動、社區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