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擔保金 法院判分手要還

     情侶分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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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時餽贈的禮物或金錢怎麼辦?安徽懷寧就有一對情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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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母親在交往過程中向男方借5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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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同)當作「戀愛擔保金」。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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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情侶後來分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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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這筆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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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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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雙方沒有訂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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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擔保金」不是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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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歸還。
     《新安晚報》報導,2011年底,利辛縣青年張鵬與懷寧縣臘樹鎮女孩李娟(皆化名)在上海工作時相識,進而相戀。2012年初,張鵬與父親到李娟家「探親」。見張鵬一表人才,李娟的家人十分歡喜。雙方家人見面後一致同意張鵬與李娟繼續交往。
     不過,李娟的父母等親屬因為擔心雙方戀愛失敗,幾經討論,想出一個兩全其美的辦法,向張鵬「借」款10萬元,可給戀愛關係提供一個堅實的保障。張鵬的父親對於此要求幾經權衡,同意「借」出5萬元。隨後,張鵬的父親分4次將5萬元「戀愛擔保金」匯入到李娟大嫂的銀行帳戶。
     最後,張鵬與李娟仍因性格不合走上分手一途。為此,張鵬的家人多次要求李娟親屬歸還借款卻未果。2012年底,張鵬父親一狀將李娟大嫂訴諸懷寧縣法院,要求歸還借款。
     懷寧縣法院石牌法庭上個月審理後認為,張鵬與李娟雖然是情侶,但雙方並未訂婚,所以張鵬父親匯出的5萬元不應認定為聘金。李娟大嫂收款後不僅不予歸還,反而陸續支取使用,其行為構成不當得利,依法應予歸還張鵬父親的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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